綜合管廊建設在國內仍處在研究探索和試驗階段。目前,國家針對地下空間、綜合管廊建設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綜合管廊設計施工技術規范不明確,綜合管廊建設、管理經驗缺乏,建設資金、政策以及建成后管理等受諸多問題困擾。
存在問題
目前綜合管廊建設主要問題表現在:一是法律法規不完善。現有的綜合管廊建設主要靠政府的行政主導作用,推行建設綜合管廊過程中,一些本該由法律來規范的行為以行政手段來執行,其力度必將大打折扣,難以達到預期效果。二是技術規范不完善。目前國家標準除了《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有關于設置綜合管廊的條件外,僅電力行業在《城市電力電纜線路設計技術規定》中有關于電纜隧道中電纜敷設技術要求。其他管線技術規范標準基本上都是針對直埋或者架空敷設制定,沒有關于綜合管廊的相關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各種管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也不完全適用于綜合管廊。三是綜合管廊投資主體不明確。傳統的城市道路管線建設模式是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淺”的原則,由新建或改建道路的建設單位作為主持單位,各公用事業管線單位自行籌措資金,安排計劃,按規劃部門的管線綜合規劃經審批后安排施工。在道路建成后,各管線單位如有需要維修或增設管線,需要向市政道路管理部門提出施工許可并承擔相應的費用。一旦實施建設綜合管廊工程后,勢必要將相關公用事業管線納入管廊敷設,而綜合管廊主體土建工程一般與道路同步建設,其增加的建設費用與各公用事業管線取消直埋后減少的費用如何分攤,目前各地均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四是管理協調困難重重。目前國內沒有綜合管廊的建設規程條款,也沒有專門的建設和管理機構。采用傳統直埋敷設的市政公用事業管線進入綜合管廊,如果沒有政府規定的建設費用分擔措施,而作為綜合管廊的建設單位又不具備管線綜合、建設資金籌措及建設計劃安排等協調管理職責的話,將會造成建設與管理上的混亂。五是綜合管廊運營模式有待探討。傳統的直埋管線敷設完成后,其管理維修工作及其費用均由各管線單位自行負責。而管線進入綜合管廊后,如果沒有一個專門機構來管理和協調,必將造成各類管線維修養護或擴容增容之間的矛盾。綜合管廊本身的管理維護費用直接影響到綜合管廊的使用功能。各類管線的管理維修與綜合管廊的管理維修由誰承擔及相互協調問題,以及綜合管廊管理維修費用的來源問題均應作進一步研究。
完善建議
一是立法推動。城市地下管線種類繁多,包括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8大類20余種管線。管理體制和權屬復雜,涉及中央和地方兩個層面30多個職能和權屬部門。由于歷史和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原因,地下管線基本上是各建設單位各自為政、條塊分割、多頭敷設、多頭管理,涉及利益很多。建議借鑒一些地方做法,出臺《城市地下管線條例》及工程技術規范和施工標準,打破部門之間管線管理利益關系,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同步實施。
二是多元投入。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多,建議自上而下組建地下綜合管廊業主委員會,組織綜合管廊建設工作。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建立政府、市場和社會共同參與的多元化、多形式投融資機制。要統籌考慮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行費用、投資回報和管線單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確定管廊租用價格標準,研究制定加強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管理等制度。通過購買服務、特許經營、股權融資、項目融資以及財政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引導民營資本參與綜合管廊的投資建設。
三是因地制宜。把城市地下管網全部挖了重來不太現實,最好是新城新布局、老城老辦法。在新規劃建設的城區,在道路施工同時完成綜合管廊布設,所有地下管線必進入,否則不批準施工。在老城區或建成區,先在隱患較大的區域建設綜合管廊,這些地方施工時要挖深一點,避開現有管網;近幾年建設新區域逐步推進,最終全城形成綜合管廊網絡。
劉 平
來源:中國建設報